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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十大无罪辩护案例评选投票

律媒桥打赏专用 律媒桥 2022-07-05



2020案例

十大无罪辩护

年度评选

案例评选投票


   





01


投票规则

网友投票最多只能选10个案例,

且不得重复投票

02


投票时间

2021年1月1日0时0分至1月7日

24时0分,之后投票不计入票数。










案例一

吕某某涉嫌合同诈骗不起诉案


【辩护律师】

于凯、于兆燕,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案例简介】

2018年9月8日,山东某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吕某某在青岛流亭机场被东营警方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刑事拘留。随后,公诉机关山东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刑事起诉书,指控吕某控制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于2018年8月以办理培训、咨询、服务等业务为由骗取71个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报名费、培训费、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482800元。2019年11月29日公诉机关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申请撤回起诉;2019年12月2日,法院裁定同意公诉机关撤回起诉;转天吕某某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1日公诉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理由说明书;2020年5月8日,公诉机关向吕某某和辩护律师送达上述不起诉决定书及不起诉理由说明书。至此,本案终结,吕某无罪。

  法院及公诉机关认定:本案法院受理公诉机关的刑事起诉之后尚未进行开庭审理,公诉机关就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且法院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因此,本案审判机关没有对案件事实、证据做出认定。本案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时认为吕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由于辩护人庭前做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并将调查取得的证据提交给公诉机关。经过审查,公诉机关认为证据发生变化,导致指控吕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公诉机关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后,决定对吕某不起诉。


【推荐理由】

民事主体之间签订合同之后,合同一方的经营发生变化导致没有能力履行合同,并非想通过签订合同非法占有对方钱物。而合同对方不想通过民事诉讼方式维权,原因是诉讼成本高、时间周期长,且胜诉后难以执行。因此乐于通过上访、举报等方式启动刑事程序逼迫违约方为了不身陷囹圄即使倾家荡产不惜举债也要满足上访、举报人的要求。公安机关一旦介入民事纠纷,立案、抓捕,民事纠纷即刻转为刑事案件,绝大多数失去自由的嫌疑人很难逃脱被定罪判刑的命运。本案被告人吕某显然是幸运的,辩护律师不是坐等开庭通过庭审质疑指控证据,而是在庭审前做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致使控方认识到证据变化导致指控吕某犯罪不成立,撤回起诉。





案例二

张某某涉嫌诈骗不起诉案


【辩护律师】

宋书国,

原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北京张铁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例简介】

2011年初年初,张某某经他人介绍与刘某某(吉林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经营者)结识。2011年4月至2014年4月间,张某某多次借款给刘某某用于永吉县某小区建设,刘某某借款后陆续偿还部分本金和利息。在借款期间,张某某于2012年与刘某某实际经营的吉林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永吉县某小区2号楼、4号楼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该公司出具710余万元购房收据,后于2012年11月2日到永吉县房产部门办理预告登记。张某某又于2014年与刘某某实际经营的吉林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该小区9号楼、10号楼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该公司出具1323余万元购房收据,于2014年1月23日到永吉县房产部门办理预告登记。张某某于2014年5月19日向永吉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某某实际经营的吉林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其分公司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房产更名过户,得到永吉县人民法院支持,二审、再审法院维持了永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18年7月,刘某某将涉案部分房产钥匙交予张某某,但房产至今未办理更名过户。刘某某认为涉案房产系借款抵押,并非真实的买卖,遂控告张某某诈骗犯罪,侦查机关经立案侦查后以张某某涉嫌诈骗罪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公诉机关审查认为-:吉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依据现有证据,张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依照《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推荐理由】

该案案情复杂,涉嫌标的额特别巨大,如果罪名成立,张某某将面临无期徒刑的刑事处罚。辩护律师从法理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入手,提供了有理、有力的无罪辩护意见,被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采纳,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遂对张某某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





案例三

W某(埃塞俄比亚籍)

运输毒品不起诉案


【辩护律师】

陈丽,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例简介】

2018年10月6日,W某(埃塞俄比亚籍)乘坐ET616航班(亚的斯亚贝巴-广州)从广州白云机场一号航站楼入境,过海关时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经对其行李查验,海关在其行李中查获夹藏在食物中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植物状物品一包,经初步化验为大麻,毛重250克。随后,侦查人员依法对上述行李物品进行搜查,从一紫色手提包搜查到一包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植物干状物品,疑似毒品大麻。经对上述可疑植物干状物品进行提取、称量(净重190.68克),经检验检出四氢大麻酚。2018年10月6日,W某因走私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11月8日因不批准逮捕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31日,本案移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1月2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W某走私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W某不起诉。

  公诉机关审查认为:经审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W某走私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2020年1月2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W某不起诉。


【推荐理由】

本案W某携带毒品从广州白云机场入境被当场查获,可谓“人赃俱获”。但是,从嫌疑人供述和其它相关证据进行印证,W某对帮助他人携带的上述物品中藏有毒品并不知情。W某没有走私毒品的主观故意,这是审查起诉的公诉机关最终决定不起诉的原因。本案律师虽然只是经指定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供法律援助,但通过认真细致的工作,两次向公诉机关提交W对行李中藏有毒品不知情的法律意见。案件通过两次退卷补充侦查,律师意见终获采纳。





案例四

仝某某被控故意伤害罪不起诉案


【辩护律师】

邓学平,

京衡律师集团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例简介】

2019年2月12日22时许,仝某某和被害人仝某酒后发生争执互相厮打,致仝某颅内出血,经鉴定为重伤二级。同年2月20日7时许,被害人仝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仝某某2019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2019年8月16日提起公诉。2020年4月26日经郓城县人民法院裁定,准许郓城县检察院撤回起诉。2020年5月26日郓城县检察院以案件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院及公诉机关认定:本案开庭审理之前,公诉机关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下达刑事裁定,准许撤回起诉,法院未对案件事实和证据作出实体认定。公诉机关经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经侦察机关补充侦查之后,认为由于证据发生变化,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撤回起诉。


【推荐理由】

被控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原本法定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在案证据确实太过薄弱,除了被告人酒后的一份模糊口供,基本没有任何其他证据能够直接证实指控的事实。律师进行了无罪辩护,并向法院提交了一万余字的辩护词,主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实施了指控的犯罪行为。从程序违法到实体不成立,指出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依法不能定罪判刑。最终,郓城县法院和检察院守住了司法底线。撤回起诉是中国式的无罪处理,体现了刑辩律师在防止当事人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方面的作用,也体现了很多司法办案人员的司法良知和责任担当。






案例五

欧某某票据诈骗无罪案


【辩护律师】

马成、施阳,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例简介】

2014年9月,黄某某为解决短期资金周转问题,计划将其深圳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兑换现金,区某某提出可以帮忙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2014年9月17日,黄鸿明以其深圳某公司名义在交通银行保税区支行开具了两张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000万元和700万元。当日下午,区某某签收上述两张银行承兑汇票。随后,区坚成以自己的贸易公司名义开具给晶琳公司面额为人民币1700万元的支票1张,作为支付黄某某1700万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款。次日,黄某某公司的人员持该1700万元支票前往银行办理进账,被银行告知该支票余额不足,无法兑现。2017年7月5日,区某某因涉嫌犯票据诈骗罪于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随后,区某某本人及其公司被提起公诉。2020年1月13日,深圳市中级法院判决区某某及其公司无罪。

  法院认定:区某某及公司在案发前正常经营,不存在诈骗他人资金的必要;对于涉案两张承兑汇票,被害人黄某某称是找区某某代为贴现理据不足,不能排除辩方所称的借款意见;区某某在获得承兑汇票对应的资金后,并未携款潜逃,反而在尽量找银行争取授信额度以便还款。据此,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区某某及其公司以开具空头支票的方式骗取黄某某公司17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款、构成票据诈骗罪的意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推荐理由】

本案实质是民事纠纷案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就能解决,用刑事手段强行介入民事纠违背了刑法应有的谦抑性。如何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诈骗,是民刑交叉案件的难点。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与他人产生借贷经济纠纷,对此不能仅从结果推测过程,将所有未能还款的民事纠纷都定调为刑事案件。而应综合借款时的具体情况予以分析,有无实际生产经营、有无还款能力、借款的实际用途、是否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被害人是否陷入错误认识交付财物、有无携款潜逃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都需要进行综合考量。本案辩护律师大胆取证,围绕争议焦点调查取证,还原案件事实,搜集调取了大量新证据提交法庭,辩护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最终取得无罪判决。






案例六

张玉环故意杀人再审无罪案


【辩护律师】

王飞,

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尚满庆,

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例简介】

  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凰岭乡张家村年仅6岁的张雄和4岁的张伟(均为化名)失踪,村民立即报警,一天后他们在凰岭乡下马塘水库发现了两个孩子的尸体。10月27日26岁的张玉环被民警带走,12月29日被逮捕关押在进贤县看守所。

  1994年1月5日,南昌市检察院指控张玉环涉嫌故意杀人罪向南昌市中院提起公诉。1995年1月26日,南昌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玉环死缓两年执行。张玉环称判决有误,向江西省高院上诉。同年3月30日,江西省高院裁定撤销一审刑事判决,并由南昌中院重新审判。

  1995年1月26日,南昌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张玉环用手卡、绳勒、棍打的方式将邻居家两男孩杀害并抛尸水库,犯故意杀人罪。该判决中,南昌中院认为该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罪行严重,但根据本案具体情节,判处张玉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因不服判决,张玉环上诉。1995年3月30日,江西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1年11月7日,南昌中院重审判决再次认定该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作出了和原一审判决相同结果的判决。张玉环仍然不服,再次提出上诉。2001年11月2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张民强开始使用微博来向媒体披露弟弟的遭遇,后来在媒体的帮助下联系到了现在律师团队。

  2018年6月13日,江西省高院决定立案复查。2019年3月1日,江西省高院决定再审此案。2020年8月4日,开庭再审,张玉环被判无罪。


【推荐理由】

  自1993年10月27日失去自由起到宣告无罪,张玉环已被羁押了9778天,是截至目前公开报道中被羁押时间最长的申冤者。一桩冤假错案的平反,与律师背后的辛苦付出是不可分割的。对案件细节的仔细推敲,对事实逻辑的严密思考,对委托人的体察考量,这正是一名公正专业的律师的职业精神。我们向每一位为此次案件中心怀正义、日夜奔波操劳、消耗脑细胞的律师致敬,我们也致敬这次案件中每一位伸张正义的律师,我们致敬每一位为民说话、具有真正的职业精神的律师!

感谢王飞律师、尚满庆律师、冷克林律师、罗金寿律师、张维玉律师、张进华律师、燕薪律师、程广鑫律师等人不辞辛苦的无私付出,是坚定的你们将张玉环从绝望的深渊中救出。






案例七

陈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不起诉案


【辩护律师】

袁利丹,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例简介】

2019年9月广东省某市某公司财务人员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公司被诈骗100万余元人民币。随后公安机关紧急立案侦查,在疏理被诈骗资金走向过程中,发现本案中主要犯罪嫌疑人周某、陈某、陈某某。同时,在邻市也发现同样手段被诈骗的受害者。两地公安侦查过程中,一起涉嫌从事非法支付结算业务的非法经营犯罪浮出水面。此时,浙江省公安机关也剑指同一起涉嫌非法支付结算业务的非法经营犯罪活动。三地公安机关在不同时间对主要涉案人员实施了抓捕。本案当事人陈某于2019年10月25日在浙江省被抓获并押解回广东省某市。最后,此案经最高检指定由浙江省某检察机关管辖。广东省某市谋区检察机关和浙江省某市检察机关沟通后,同意对陈某取保候审。被羁押了将近八个月的陈某重获“自由”,等待案件是否起诉。

  公诉机关认定: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推荐理由】

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涉及非法经营金额巨大,程序上又一波三折,经最高检指定管辖才确定由浙江省杭州市××检察院管辖。当事人陈某异地关押在广东珠海。在检察机关提出“如果认罪认罚,建议量刑判一缓二”。经过与陈某及家属协商,律师反复深入思考,没有同意检察官认罪认罚的建议,律师坚持无罪辩护,只签了一份正式的无罪、建议不起诉的辩护意见,通过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正式向检察机关提交。最终,因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当前,我国刑事案件羁押律居高不下,贯彻谦抑慎刑的司法理念尤显重要,司法实践中落实“少捕慎诉”理念,仍是今后刑事司法工作的努力重点。






案例八

吴斌合同诈骗、骗取贷款、

金融票证诈骗案


【辩护律师】

李继,

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例简介】

2012年9月,长丰公司与兴源公司、平安银行福州分行(下称平安银行)签署合作协议书(担保提货模式)。约定长丰公司向平安银行缴纳30%左右保证金申请开具全额承兑汇票和提货通知单,承兑汇票到期后,长丰公司向平安银行缴纳承兑汇票另外70%部分(业称填平敞口)。如果长丰公司不能填平,兴源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合同期一年。2013年9月,三方再次签订合作协议书(担保提货模式)。2014年,平安银行因业务调整,要求吴斌提前填平未到期的承兑汇票敞口7800余万,并要求兴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被吴斌及兴源公司拒绝。2015年12月,平安银行起诉长丰公司归还7800余万贷款,并要求吴斌及妻、兴源公司、银储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16年3月福州中院判决支持平安银行。2016年3月3日,山东广饶县公安局以吴斌合同诈骗为由刑事立案。2016年4月5日,吴斌前往广饶与兴源公司还款事宜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2017年1月6日广饶检察院以吴斌合同诈骗、骗取贷款、金融票证三罪起诉。

  法院认定:2018年4月10日,广饶法院判决吴斌犯骗取贷款罪三年六个月。2018年4月15日吴斌以无罪上诉,2018年10月23日,东营中院以查明事实与认定相矛盾,将案件发回重审。2019年8月20日,广饶县检察院追加起诉吴斌合同诈骗1631余万。2019年10月4日,吴斌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7日,广饶法院再判决吴斌骗取贷款罪三年六个月。当日吴斌再以无罪上诉,广饶检察院以吴斌构成合同诈骗抗诉。2020年5月27日,东营中院撤销一审判决,宣判吴斌无罪。


【推荐理由】

吴斌案件是司法保护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家的典型案件,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次一审,二审改判无罪,过程曲折。东营中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在落实司法保护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家是值得肯定。本案辩护律师李继是在一审宣判后介入,担任其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二审辩护人,对推动本案宣判无罪起到良好推动作用。同时,本案给其他律师同行也有借鉴意义,办理涉及民营经济和企业家的案件,不应当局限于刑事案件本身,而更要注意相关民事案件的审理及出现的证据。这类证据往往是打开刑事案件的突破口。






案例九

刘瀚程、李文军涉嫌虚假诉讼案


【辩护律师】

李肖霖,刘瑶,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例简介】

2017年12月27日,郭艳林等三人因虚假诉讼案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2日,郭艳林被海口市公安局逮捕;2019年5月16日,郭案中的3人均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2019年11月20日,郭艳林公司的经济顾问、港商刘瀚程因郭艳林的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在郭案当中被海口市公安局网上追逃,在郭案做不起诉决定后刘瀚程仍然没有被取消网上追逃。于是,2019年12月11日刘瀚程到海口市公安局自首到案,被海口市公安局拘押十几天后取保候审。2020年7月,刘瀚程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罪名与郭艳林案件一样。2020年6月28日将刘瀚程移送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诉机关认定:2020年11月13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对刘瀚程、李文军涉嫌虚假诉讼罪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认定刘瀚程、李文军无罪。


【推荐理由】

本案与前一案件是相同事实和理由,前一案件被检察机关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必然导致相同事实和证据的后一案件同样不符合的起诉条件。公安机关受理民事案件败诉方的举报,违法立案,公安机关申报公诉机关起诉追究刘瀚程、李文军刑事责任的起诉意见书当然没有得到公诉机关的认可。本案代理律师据理力争,在被办案机关投诉的情况下,积极向律师协会、司法局报备、汇报案件办理情况,得到肯定和支持,多次向公诉机关提交详实、具体的书面意见,为推动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案例十

冯少鹏挪用资金案


【辩护律师】

李耀辉,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例简介】

冯少鹏的父亲冯某军出资注册成立了河北凯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自己涉嫌绑架罪在逃,故由李某社(被告人的表舅)代持其股权,但不参与公司管理,冯少鹏父亲被抓获之后,冯少鹏作为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接替其父亲的工作。后因与李某社产生矛盾,李某社以项目共收入的49237111元全部由被告人掌管支配,向辛集市公安局举报冯少鹏职务侵占、挪用公司资金13笔,共计7461000元。2016年6月23日辛集市公安机关以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立案,并对冯少鹏采取拘留措施,同年7月26日辛集市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未予批捕。经过审查起诉移送法院后,2018年4月2日法院决定立即对冯少鹏批捕。公诉机关起诉冯少鹏两起挪用资金犯罪事实,法院认定了一起犯罪事实,判处冯少鹏犯挪用资金罪有期徒刑三年。冯少鹏不服判决,上诉至石家庄市中院后发回重审。在一审法院宣判前,2019年12月检察院撤回起诉,被羁押一年八个月的冯少鹏取保释放。2020年1月15日,辛集市检察院对冯少鹏涉嫌挪用资金案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院及公诉机关认定:一审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两笔挪用资金事实认定一起,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唯一定罪的一起挪用资金定罪也难以定罪,因此,公诉机关只好撤回起诉,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


【推荐理由】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撤回起诉、不起诉等过程。本案案情走向跌宕起伏,辩护律师在原判法院对两起指控只认定一起的判决并未满足,二审仍坚持无罪辩护,庭前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阐明案件事实和证据,指出一审判决不当之处,促使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发回重审。为案件撤回起诉、不起诉之结果争取到有力前提条件,终于促使被告人无罪。






案例十一

李某故意伤害罪不起诉案


【辩护律师】

李京,

内蒙古京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例简介】

2019年12月30日19时许,在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XXXX乡XXXX村XX组李某家,王某与李某因经济纠纷发生争执。李某涉嫌使用一把铁锹击打王某的头部和面部,王某受伤后住院治疗。经鉴定,王某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2020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逮捕。2020年9月10日被内蒙古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法院对本案公开审理。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需等待审判委员会讨论结果,2020年8月20日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中止审理。2020年9月28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本案恢复审理。在诉讼过程中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4日向翁牛特旗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2020年9月28日,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准许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撤诉。2020年9月29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法院及检察院认定:本案法院审理尚未下达判决,公诉机关申请撤诉得到允许。公诉机关认为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被不起诉人李某可能存在正当防卫行为,因此认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推荐理由】

本案王某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这一事实是客观存在的。由于案发现场是王某在被告人李某家中发生争执进而大打出手,李某是否正当防卫成为本案争议焦点和辩护要点。因此,辩护人从这方面作为辩护切入点和辩护点,强调现有证据不能做证明王某受伤是报告人所为,而且即使是被告人李某打伤王某也是正当当防卫,辩护策略取得很好的辩护效果。虽然经过补充侦查,但现有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如果不撤诉,法院极有可能作出无罪判决。最终,公诉机关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十二

罗某非法买卖毒品案


【辩护律师】

罗云彪,

湖南方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为湖南英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杨,

湖南方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例简介】

2013年4月2日,被告人罗某以其妻弟段某某的名义在株洲市注册成立了自然人独资株洲市某公司,法人代表人为段某某,实际出资者和经营者为被告人罗某,经营范围为硫酸、盐酸、硝酸、双氧水等化工产品的销售。2013年9月以来,被告人罗某在明知胡某(已判刑)没有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和备案证明情况下,仍违反国家规定,以该公司名义向其销售盐酸清洗剂共计21500余千克。经鉴定检验出有盐酸成份。2014年2月28日,罗某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4日长沙县检察院向长沙县法院提起公诉。长沙县法院2014年12月22日刑事判决认定被告单位株洲市石峰区诺华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罗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2015年5月12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罗某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被驳回,继续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该院于2018年3月7日再审决定提审本案,2019年5月12日作出撤销长沙县法院刑事判决和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发回长沙县法院重新审判。2019年9月27日长沙县法院判决宣告被告单位株洲市石峰区诺华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罗某无罪。2019年9月30日长沙县检察院提起抗诉,经长沙市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撤回抗诉。2020年4月1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裁定准许撤回抗诉,一审无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定:本案指控判决被告单位株洲市石峰区诺华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罗某无罪。


【推荐理由】

本案自2014年案发,历经一次两次一审、一次二审、两次申诉,直到2020年4月10日,罗某才获无罪。罗某一审被判缓刑,不是实刑,这样的案件申诉起来也很吃力,可见判处实刑、重刑的当事人即使确有冤情,实践中纠正起来也非常非常之难。从这方面来看,罗某还是幸运的。本案申诉成功,有当事人的执著,有律师的不懈努力,有高院的认真审查发回再审等因素,上述因素缺一不可。我们看到,即使案件被发回再审之后一审改判无罪,公诉机关为了追求公诉成功率,仍然忽视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之因素提起抗诉。其中原因,值得深思。






案例十三

陈某某玩忽职守不起诉案


【辩护律师】

刘彦成,

河北盛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例简介】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6月6日,邯郸市XX局XX支队将涉及张某乙等人涉嫌贩毒的案件线索移交X县XX局侦办。X县XX局于当日立案,因张某乙未在案,被县XX局于6月8日发布网上追逃。2019年1月18日下午,成安县XX局干警在涉县将张某乙抓获后带回成安县临时羁押于成安县XX所,并电话通知县XX局张某乙案件主办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前来押解,陈某某和XX大队XX办负责人张某甲商量后,未按照【河北省XX机关追逃工作暂行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于3日内到达押解,而是拒不立即前往押解。2019年1月22日成安县XX局将此情况报给邯郸市XX局XX办,邯郸市XX局XX办通知X县XX局张某甲,让其通知办案单位前往押解张某乙,张某甲未通知办案人并向邯郸市XX局XX办多次协调,2019年2月23日X县XX局才派员将张某乙押解回立案地涉县,致使张某乙在成安县XX所临时羁押达36天。

  本案由武安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侦查终结,以陈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武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刘彦成律师2019年7月4日介入本案,2019年9月18日武安市人民检察院向武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0月18日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武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于2020年7月29日决定撤回对陈某某的起诉,2020年7月31日武安市人民法院准许武安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陈某某的起诉,并作出了(2019)冀0481刑初410号刑事裁定书。2020年9月15日武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并作出了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不起诉决定书。


【推荐理由】

2018年监察法通过后,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紧接着修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保留人民检察院在诉讼活动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侦查权。本案,就是在这种背景下,武安市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民警陈某某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并向武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武安市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大量无罪证据,据理力争。最终,武安市人民检察院向武安市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并对陈某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本案,无罪辩护的成功,使得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时,必须要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也体现了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构在处理具体案件上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积极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保障了法律正确实施,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案例十四

B公司M某、G某等13人制造、运输毒品罪不起诉案


【辩护律师】

董玉琴、王标,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例简介】

2019年5月,西安A生物科技公司业务员李某接到国外客户询盘,对方说需要一公斤咖啡因,李某于是跟公司采购陈某联系,陈某采购了一公斤瓜拉纳提取物邮寄出去,邮寄时内包装物品的品名标签写的是““caffeine”。广州海关缉私局截获了该包裹。经鉴定,检出咖啡因成份。案情通报至佛山市公安局,经过初步侦查,A公司只是贸易公司,其邮寄的疑似毒品咖啡因也是从西安本地其他生物科技公司采购而来,2019年8月9日佛山警方跨省抓获包括B生物工程公司M某、G某在内共计七家生物科技公司的老板和员工共计43人,并在B公司仓库查获疑似毒品咖啡因40公斤。2019年9月11日被批准逮捕,2020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经过两次退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4月10日,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认定: 佛山市某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依法对B公司全体涉案人员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全案13人均不予起诉。


【推荐理由】

本案是非典型的毒品案件,侦查机关存在入罪的思维惯性,片面认为只要涉案物质中含有咖啡因,不管含量多少,因咖啡因系列管物质,即认定该物质为毒品。本案辩护人辩护策略建立在专业思维的基础上,指出涉案的物品并非毒品咖啡因,而是含有咖啡因的瓜拉纳提取物,并非刑法意义上的毒品,侦查机关将含有咖啡因的瓜拉纳提取物认定为毒品于法无据。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对B公司全部涉案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十五

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不起诉案


【辩护律师】

杨学林、赵霞,

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例简介】

王某某2015年12月至2017年11月应聘入职北京海创某某科技公司期间,在公司控制人陈某燕(本案第一被告人)的指示安排下,参与了伪造合同、私刻公章、开送发票等活动。2018年5月本案案发后,王某某接到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公安机关认定王某某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考虑到其属从犯,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2019年7月18日,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以陈某燕等八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提起公诉,王某某自始至终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但最高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本案指控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为29433.96元,明显不构成犯罪。因此,律师对其进行无罪辩护。2020年11月18日,法院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回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起诉。随即,检方对王某某出具不予起诉决定书,被告人王某某最终获得无罪。

  法院及检察院认定: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对王某某的起诉并无不当,准许撤回起诉。公诉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推荐理由】

本案王某某涉嫌的税额低于五万元,未达定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定罪标准。尽管王某某在讯问笔录及庭审中承认曾多次参与开发票、送发票、刻公章等行为,但上述行为实属接受公司领导指派的履职行为,而且其本人也未获得过非法利益,亦不属于刑法第205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王某某认罪认罚,律师仍坚持无罪辩护,推动了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后决定不起诉,取得较好辩护效果。






案例十六

赵某职务侵占、对非国家工作

人员行贿案无罪案


【辩护律师】

田帅,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德恒,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例简介】

2008年4月1日,王某(时任某镇领导)以其妻子李某的名义与某村村主任赵某签订该村102亩林地承包经营协议,约定某村村委会将102亩林地发包给李某,承包费每年51000元,该宗土地使用权及林权归李某所有。王某向某村委会缴纳了2008年、2009年的承包费102000元。2010年8月23日因某开平某项目需要征收该村坟地6亩并按每亩50000元补偿,该村坟地迁至李某承包林地并占地6亩,补偿款30万元。赵某于2010年8月26日让他人从某镇政府领取了30万元后经自己账户转给转给王某。2011年5月2日,唐钢XX项目征用102亩林地中剩余的96亩。经王某同意,赵某找人代替李某与某村委会签订了《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每亩地上附着物补偿5万元,合计补偿480万元。2011年5月17日,赵某让他人领取480万元的现金支票并交给王某。2011年5月17日,王某将现金支票存入其农业银行卡后将其中240万元转账给另外被唐钢XXX占地51亩应收补偿款255万元的胥XX亲属。2016年4月20日,赵某因涉嫌受贿罪被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区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3月2日,开平区人民法院判决赵某犯职务侵占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唐山中级人法院于2018年12月3日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开平区法院于2019年8月9日判决赵某犯职务侵占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有期徒刑七年。2019年12月30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赵某被羁押1350多天后无罪释放。

  法院认定:虽然本案一审法院两次认定罪各不相同,但均判有罪。导致唐山中院第一次裁定发回重审,第二次认定本案三名被告人之行为均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一审法院判决罪名的构成要件,直接判决宣告三名被告人无罪。


【推荐理由】

本案罪与非罪划分较为复杂。本案有两个关键点:一是作为公务员的王某以妻子名义李某与赵某代表的某村委会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是否有效?二是协议承包的土地被项目占用后补偿款是否归承包人李某所有?弄清这两个问题,罪与非罪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一审法院显然在这两个关键点上把握出现偏差,辩护律师仅仅抓住合同有效、承包人在承包土地上投资经营的土地被占用后应当得到补偿这两个关键辩护要点,据理力争,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无罪辩护取得圆满成功。






案例十七

占巧林骗取贷款无罪案


【辩护律师】

郑晓静,

北京市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宋妹,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例简介】

原审被告人占巧林,中国银行玉山支行业务发展部主任,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查。由于本案其他被告人用虚假担保抵押材料骗取银行贷款过程中,占巧林在相关贷款材料上签字确认造成贷款发放后被骗涉嫌贷款诈骗犯罪,于2018年1月6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取保候审。2019年8月28日玉山法院(2018)赣1123刑初161号判决占巧林无罪,玉山县人民检察提起抗诉,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饶检三部撤抗(2019)1号撤回抗诉决定书,决定撤回抗诉。2020年1月19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11刑终419号刑事判决书皆判决占巧林无罪。

  法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占巧林的供述以及被告人刘柯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和当庭供述均明确,被告人占巧林并不知道被告人杨青、刘柯提交的16份不动产登记证明为虚假材料。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占巧林犯骗取贷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公积金贷款审批权在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中国银行玉山支行业务发展部主任的占巧林在不动产登记证明上签字确认不能决定公积金贷款发放与否。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对占巧林的无罪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维持对占巧林的无罪判决。


【推荐理由】

本案八名被告,其中只有占巧林一人获得无罪,实属不易。首先,本案彰显了全方位无罪辩护的重要性。占巧林等八人骗取贷款案在江西上饶影响很大,是监察委重点关注的大案,各级办案机关非常慎重。一审法院判决占巧林无罪,公诉机关以“判决在占巧林犯罪事实认定,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将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的案件作出无罪判决,属于判决错误”为由提出抗诉,二审无罪辩护工作难度加大。辩护律师不是坐等二审审理时再辩护,而是重心前移到检察院,向县市两级检察院提交辩护手续和撤回抗诉申请书。其次,与公诉机关注重沟通协调,向辩护检察当面提交书面辩护词,建议检察院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撤回抗诉。郑律师的努力和辩护意见得到两级检察院、两审法院的重视和采纳。对上级检察机关撤回抗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无罪判决作了及时、有利的推动。






案例十八

张志超强奸、王广超包庇

再审无罪案


【辩护律师】

李逊,

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殿学、刘志民、王朝勇,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例简介】

2005年2月11日,山东临沂临沭县第二中学分校一间男生厕所内,发现一具女性尸体。警方经过调查,将时年16岁的临沭二中分校高一24班班长张志超锁定为凶嫌。2006年3月,山东临沂中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张志超强奸罪成立,判处其无期徒刑;王广超则因“虚假证言、包庇”,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2011年,张志超首次“喊冤”,其母亲便走上了申诉之路。经过2012年3月19日临沂中院和2012年11月12日山东高院两次驳回申诉,2017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张志超案作出再审决定。随后,该案历经6次延期,最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在山东淄博中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出庭检察官当庭建议改判张志超与王广超无罪。2020年1月13日,山东高院在淄博中院开庭宣判:张志超、王广超无罪。至此,这起长达十余年的冤假错案终于被解开,当事人也终沉冤得雪。


【推荐理由】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越来越重视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张志超案的平反,正是法治进程中的重要成果,彰显了国家亮剑冤假错案的改革成效。

  该案的平反,集中体现了辩护律师的职业价值和社会担当。于律师而言,“为人辩冤白谤,是第一天理”,李逊律师、王殿学律师、刘志民律师和王朝勇律师在认真研究本案材料和考虑当事人的情况后,决定进行无偿援助。本案的代理过程充分展示了律师的专业精神和负责态度:代理律师不仅通过阅卷发现了案件中诸多无法解释的疑点,还进行了实地调查走访,根据现有的证据做了侦查实验,绘制出了一份指控张志超犯罪的行为路线图,并现场测算了多个地点之间的行走时间,以此反驳“3分半钟的时间内,完成强奸、杀人、藏尸、买锁等全部行为”的指控。此外,代理律师还多次召开案件研讨会,邀请国家著名刑法、刑诉法专家共同研讨本案,使案件得到了专家学者的大力支持。

张志超案平反后,中央政法委长安剑、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央视新闻等多家权威媒体相继报道,引发了高度关注,该话题还登上了新浪微博的热搜,2020年全国人大会议上,两高报告都提及张志超案,在社会上形成了广泛的积极正面的影响。






案例十九

何钿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开增值税专用票罪、职务侵占不起诉案


【辩护律师】

徐昕,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所律师。


【案例简介】

2016年5月12日,上市公司赛为智能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准备并购上海沃势公司。何加宏认为其在本次并购中居功至伟,要求持有上海沃势的30%股权,何钿和许波认为何加宏只是上海乐堂股东并非上海沃势股东,只同意给与其10%股权。正是这一举动,何加宏心生不满。2017年2月19日,何加宏以合同诈骗罪报案举报何钿、许波被潮州市公安局立案受理。2017年6月5日,潮潮州市公安局以涉嫌隐匿会计账簿罪对何钿刑事拘留;2017年4月11日,潮州市公安局以合同诈骗罪对何钿、许波立案侦查;2017年7月3日以何钿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物会计报告罪立案侦查提请批捕;2017年7月11日潮州市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2017年7月11日何钿被取保候审;2018年7月10日,潮州市公安局将对何钿的取保候审转为监视居住;2018.10.18潮州公安局以职务侵占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立案,转天以何钿、许波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物会计报告罪提请批准逮捕;2018年10月26日潮州公安局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立案;2018年10月27日潮州检察院批捕逮捕,同日何钿被逮捕。2019年7月14日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昕接受委托作为何钿的律师正式介入,向相关司法机挂机提出书面管辖权异议。2019年9月1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刑辖269号《指定管辖决定书》的决定,何钿案改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判。2019年12月6日何钿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何钿被不起诉,无罪释放重获自由。

  检察院认定: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对潮州市公安局报送的审查起诉材料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潮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钿不起诉。


【推荐理由】

本案因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民事纠纷引起。股东一方恶意举报何钿并通过公安厅某领导插手。导致本案公安机关插手民事纠纷想方设法罗织罪名达5项之多。本案如果在当地审查起诉、公诉、审判,何钿获罪可能性极大。著名律师徐昕介入何钿一案后,敏锐观察到潮州市司法机关没有管辖区,本案先从本案管辖入手,提出书面管辖异议,得到广东高院的重视并指定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审判,摆脱了当地对案件的干预。移送管辖后,天河区检察院认真负责审查起诉,从程序上有效避免了潮州地方干预对本案带来的不利结果。本案正义与邪恶的较量没有在法庭上,通过向相关监督机关书面陈述意见,反映问题,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材料,促成本案审查起诉阶段终止起诉,对何钿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对保护民营企业家避免遭受刑事追究有很好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案例二十

吴春红故意杀人再审无罪案


【辩护律师】

李长青,

北京市京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例简介】

2004年11月15日,河南省民权县王家的两个孩子分别吃了食物出现中毒症状,送到医院一死一生。11月20日,吴春红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之后经过一审二审4轮的审判,前三轮都是判的死缓,第4轮已经到了2009年,改判无期徒刑,上诉后维持原判。2015年10月,经洗冤网李金星律师推荐,李长青接手此案的申诉工作。先后有胡兴利律师、金宏伟律师参与案件的申诉工作。2018年10月,最高法院作出指令再审决定书,指令河南高院再审本案。2019年10月本案在浙江监狱开庭再审,2020年4月1日河南高院再审宣判无罪。

  法院认定:河南高院认为,本案除吴春红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外无其他证据证实吴春红进入王战胜家的厨房并实施投毒行为,现场没有留下任何与吴春红作案相关的痕迹、物品,没有提取到鼠药及包装袋,未能从吴春红的身上、衣服上、家中检出鼠药成分。据此认定原审及二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推荐理由】

轰动一时的“吴春红故意杀人案”案发2004年。原审期间,河南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三次将案件发回重审,最终以“疑罪从轻”的方式认定吴春红在短短一分钟之内完成了作案地点选择、毒品投放、清理现场、掩饰作案工具等一系列犯罪行为,进而判处吴春红无期徒刑。服刑期间,期间吴春红一直拒绝减刑,并提出申诉。吴春红一案最终得到纠正,可以说,本案没有律师团队的接力推动,没有众多媒体的报道监督,就没有最高法院的指令再审,也就没有吴春红的沉冤得雪。




END





再见

2020



迎接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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